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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
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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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果司法机关确实不知其滥用职权背后存在“徇私受贿”,则可以认定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首先,对于不同罪名认定属于同种罪行,应把握两者是否属于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因此如果行为人因为收受贿赂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司法机关一般应对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所掌握,虽然其谋利行为构成了另一罪名“滥用职权罪”,但两罪在法律、事实上具有明显的密切联系,因此不宜认定两者属于不同种罪行。而如果行为人因为滥用职权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滥用职权罪不要求必须具有“徇私情节”才构成犯罪,因此,滥用职权与因“徇私”而构成的受贿不属于在法律、事实上具有密切关系。
1、在职务犯罪中,单位自首的应当由单位集体决定自首或者负责人主动进行自首来进行认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2、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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