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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的方式是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照法定标准足额缴纳。且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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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的方式是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照法定标准足额缴纳。且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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