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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广东的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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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重庆市2016年工亡抚恤金标准调整规定:1、调整范围。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职工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死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一)残疾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二)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至750元。3、调整时间。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四.资金渠道。调整后的残疾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重庆市2016年工亡抚恤金标准调整规定:1、调整范围。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职工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死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一)残疾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二)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至750元。3、调整时间。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四.资金渠道。调整后的残疾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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