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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时间和借款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2022-10-07
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典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另外,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创设物权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优先权,法院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在登记簿记载,因为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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