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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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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从您的叙述中来看很难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国有资产,如税务机关持有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税款等。,并有一套完整的宏观管理制度,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国有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者的国家都试行资金分帐制度。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明知是国有资产,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故意误将国有资产作为企业资金集体私分的,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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