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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案件调解过程如下: 1、通知当事人调解; 2、当事人当场后组织调解; 3、当事人发表自己的意见; 4、经过调解,双方仍然要离婚,将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有诉前调解和法庭调解,程序会有所差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法院离婚调解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1、双方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解; 3、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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