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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
1、刑事申诉是针对检察院或法院已经生效的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的,当事人要是觉得最后生效的结果不公平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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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1、刑事申诉是针对检察院或法院已经生效的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的,当事人要是觉得最后生效的结果不公平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申诉。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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