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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新政策

2021-12-30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新政策如下:第四十六条国家征地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色幼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是被征用的农业人口的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是被征用前三年的省、自治市郊区的平均年的土地补偿费用。但是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直辖市的平均每公顷。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域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应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搬迁前补偿、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屋或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生活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合格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支付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不得侵占、挪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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