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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一、盗窃罪的认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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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2.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3.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4.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1、因盗窃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如果属于5年内再次犯罪,且本次被判处有期徒刑而非拘役或罚金,那么依法构成累犯,系法定的从重处罚事由。 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14000元,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法定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过程之中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累犯、投案自首、知罪认罪悔罪、退赃或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依法应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事由,作出“罪”与“罚”相适应的判决。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或未满18周岁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案自首,取得了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事由,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还应当积极向受害人退赃或退赔,配合司法机关、知罪认罪悔罪、可能的情形下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以争取做好的结果。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65条、264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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