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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用过的公司在今年4月份又出现炒鱿鱼

2022-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条第款限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两方认可以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议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限定能够看出:在司法上,已确认两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保护下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通常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分别在于,劳动要求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商定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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