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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商标,是使用在先为主,注册为辅。香港是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相结合的。目前国内是注册在先为原则。谁先注册,谁先获得商标的拥有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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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曾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打“擦边球”原则
商标权取得原则有: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而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可见,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物权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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