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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条例第12条规定如何

2022-09-11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属于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由省水文机构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或者由设立单位委托水文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设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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