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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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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职权。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价格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当事人的。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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