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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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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行政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三)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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