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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和...
业主委员会不是合格的原告。适格的原告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也不包括向法院起诉。业主本人有权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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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团体,属于其他组织类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社区全体业主对社区公共事项的表决,并提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因此,业主大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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