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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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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我市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3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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