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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而...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才可以当做借条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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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才可以当做借条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一、首先要讨论的是: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欠钱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二、其次需要了解: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在有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而事实却未必如此,有道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是江湖”,圈外有圈、环环相连,只要你发了过激或过火的东西,可谓分分钟就能演变成“公共事件”。作为一种时兴的社交载体,微信朋友圈尽管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但也必须谨记一条遵纪守法的无形底线。不能无中生有、胡说八道,不可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在生活中能够想到和遵循的,到了网络上同样也别肆无忌惮地乱开“无轨电车”,更莫说是将其当作一个指名道姓、公然辱骂他人的泄愤之地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发表谈话说,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由此而论,微信朋友圈的传播内容,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无法无天”。 根据上面文章的内容可知,如果在社交媒体中遇到类似于微信朋友圈诽谤诋毁的情形时,应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微信虽然属于个人拥有使用的社交工具,但因其向社会公开传播信息的特点,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 这样一来,微信聊天诽谤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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