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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是: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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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擅自处理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包括处罚追究时效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结合教育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三公原则以及法定原则。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进行了解,通常对于实践中的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都是行政方面的处理。
在我国公法责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某一违法行为而言,选择何种制裁方式是由违法的严重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刑罚与行政处罚也难以无缝衔接。从司法实践看,某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此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分为定罪免刑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两种情况。 定罪免刑时行政处罚的适用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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