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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5项条件,其中必须有结婚证,办理协议,必须是依法领取的男女双方,因此,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
根据的5项条件,其中必须有结婚证,办理协议,必须是依法领取的男女双方,因此,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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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5项条件,其中必须有结婚证,办理协议,必须是依法领取的男女双方,因此,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和的权力,故,事实婚姻应该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并判决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提出离婚一方(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或者证明和《》,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收回《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生活,则属于事实婚姻。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认定其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想,必须通过去起诉的方式方可。如果只是双方,这种离婚的方式是否起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如果担心以后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还是用原告的身份起诉另外一方,要求法院判决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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