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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

2024-11-29
离婚后,男方需要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而女方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父母对于抚养的子女,其中一方需要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可以协议决定负担费用及其数额和期限,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響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而特殊期限则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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