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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作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必须向妻子支付生活费的规定,男方并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赚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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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A严重受伤。A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3万元。由于剩余损失没有着落,A将刘某妻子、刘某父母(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刘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刘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判决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A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购买货车从事运输,应认定为刘某夫妻共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死亡后刘某的妻子应当赔偿A的损失。【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二、刘某开车肇事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开车是一种风险职业,有利益也有风险,刘某在深夜出车由于视线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属于一般过失。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父母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丈夫逮弃重病老婆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速弃罪的刑事责任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选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途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4、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 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情况。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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