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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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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等。
(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依法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而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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