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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是存在风险,你实际是不是本村的人,现在已经购买...
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处理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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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较忙,回复晚了,望见谅 1、如果你邻居的家门前是你们家外出的必经通道,除此之外,别无它路或者虽有它路,但较远的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你们家有权通过他家的门前,如果他家阻止,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解决,若不能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他家的人把你家的人打伤,可以要求他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伤情较为严重的话(构成轻伤),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2006年4月23日
农村山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协商、调解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甲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据《森林法》规定办理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所有权证确定林地所有权。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乙村。理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与《森林法》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段,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同,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当新的争议产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这就涉及证据的采用问题。《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依据以上法规和规章规定,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认定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都是确定土地权属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但是,按照“由近而远”采用证据的原则,应当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因此,本案争议土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流萤给他派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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