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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交通事故保全程序: 1、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供明确线索,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申请人提供担保后...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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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是应该把车辆交还,因为扣押车辆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现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责任已做认定,交警不应该再扣押车辆。 2、对方只要因当事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判决后得以有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单纯保全车辆程序,然后15日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一同申请财产保。 3、法院财产保全要给保全车辆的裁定书。
第一,交警部门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根据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事故车辆毕竟是事故车辆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工具。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事故车辆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或者事故车辆要求取回事故车辆的,可以责令事故车辆提供担保,事故车辆只有在事故车辆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放行。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及时联系交警部门,了解事故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情况。对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办理事故车辆的移交手续。第四,采取保全措施的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应当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或者违章车辆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停车费较高。
一、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注意事项交通事故中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存在一段真空,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通过立法赋予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交警部门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二,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第四,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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