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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业秘密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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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1、产品企业自己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正式投入市场,处于秘密状态,是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属于这种商业秘密。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研发的相关文件记录了研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公司内部档案与公司各种关键经营活动相关的档案,也是商业秘密。例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竞争对手知道,会产生不好的结果。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法律并未对如何约定保守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代价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由于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为此,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用人单位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从以上几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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