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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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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证人费用的补贴。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应当给予补贴。证人作证的补贴纳入司法机关的业务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处罚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处罚有异议的,无需签署认罪处罚书。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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