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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大风高空坠物砸人责任是建筑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或者是使用人。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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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的,可以请求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而免责。
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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