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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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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按照以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之间的违法拆除资金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才合法化预付款行为。而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都纳入其中,进而更加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鉴于垫资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预付款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预付款利息,预付款方无权要求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不予支持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一般根据施工合同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所谓垫资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鉴于预付款项目的建设增加了承包商的财务压力,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仔细选择预付款项目的建设。但如果建设单位要求预付款施工,或者建设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预付款施工作为业务承包手段,建议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规定预付款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预付款还是部分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更重要的是,预付款的利息约定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的利息,承包商不得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因此,预付款项目可以收取利息,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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