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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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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1、一般条件。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准),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肓、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处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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