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3-11-17【正文】:【题目】最高人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失效日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地的批复(编者注:该批复刊登在本刊1985年第3期)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及债权转让法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9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