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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当事人毕业后,实现就业的,户口可以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集体挂靠(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2、在当事人毕业两年后,未实现就业的...
人才中心只接受大学毕业生学历落户的集体户口挂靠,你这种情况无法挂靠。申请户口迁移不一定要有房产证,只要交房入住就可以了,可以用已在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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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3、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我国的法律对这类行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一旦相关的建设者或施工者在相关的活动中,触犯我国的法律,被挂靠单位同样富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这类事件进行相应的处理,维持我国的法律平等。
空挂户口,指的是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对空挂户口的认定,也就是是否达到了户政管理规定要求“人户一致”为标准。 随着城镇建设步子的加大,有太多的人离乡背井出外打工,一去就是几年十几年。即使在城镇,户口在A处人却居住在B处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也有些本是单位集体户口的,随着工作的调动,人离开了单位而户口还落在原单位集体户中,同样属于空挂户。
我是86年参加工作,单位性质是民办集体所有制,是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归口县二经局,按街道工业管理,綦计基(1984)字第049号,后来、綦江县计划委员会又从新下发了綦计基(1984)字第077号文件,单位性质仍是民办集体企业,隶属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我们的职工是通过考试合格采取择优录用、一律实行合同制。当时的区政府和镇政府为了解决我们这些城镇待业人员,才把原啤露厂改建为綦江啤酒厂,规模3000吨产量,企业定员240人以内,包括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后来綦江人民政府又从新下达了文件,綦府发(1985)10号:关于东溪啤酒厂隶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东溪区公所、东溪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东溪啤酒厂系镇办集体企业,为切实建好办好这一企业,县府决定,该厂隶属于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领导。企业管理人员由乡镇企业局会同东溪镇商定,其工人来源是以城镇待业人员为主,望东溪啤酒厂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施工,务必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前投产。现在我以到了退休年龄了,我工作28年的单位,到我办理退休时,我才知道我的工作年限只有18年,有10年的工龄不知去向,我向单位咨询、说我们是从96年参保、只能从96年算起,以前没有参保的不能算,我们单位的劳工科、科长是这样解释的,社保局李局长以是这样说的,只有从96年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的参加工作起止时间,以只能从96年填写。为什么要从96年填写,我明明是86年参加的工作,我就应该从86年填写,至于算不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要由国家相关政策来决定的,但我坚信国家政策对我们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以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的。我们是城镇待业人员,是通过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东溪镇人民政府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是计划经济年代)为什么社保局不给我们算工龄,知青下乡都要算工龄,我们在工厂上班的工作人员就不应该算吗?我们厂从96年与重啤(集团)联营,兼并,然后被重啤(集团)、收购、属于重啤全资公司(国营企业),但单位把我们职工分两部份进行参保,有的从93年参保,有的从96年参保,都是一起进的单位,有的胜自比我后进的单位,他们从93年参保的,可我是从96年参保的,我的工龄以只有从96年算起,96年以前的就不算了。这是从哪里说起:我从86年参加工作之日起,从未渐断过,在这个啤酒厂干了28年,我们厂由于政府行为以前不断发生变化重组,但生产和经营都从未停止过,以看见我们这个厂经历了风风雨雨才走到现在,是多么的不容易啊,到我退休时的退休工资才7佰多元,有的单位同样是28年的工龄,他们退休的工资有1仟多元,请问我的工龄从何算起,是从86年进厂算起呢,或是从96年参保算起,这个问题是否能够给我解决。另外:社保局的领导说我们自己可以从93年补起,但要以单位的名利补,一会又说是以个人的名利补,请问我是单位的在册员工,为什么要我自己补93年至96年这段时间的缴费,及使我要补以只能补我自己应该缴的哪部分,单位缴的哪部分就应该由单位给我补缴,评什么要我个人来承担17.325.00元的全部费用呢。但前面86年至92年的工作时间还是不算,问:这又是什么条文规定呢?谁能回答我。根据劳社厅(2002)323号的复函就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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