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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
1、变更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股权转让合同; 3、同意股权转让双方的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被收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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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它可以利用大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关系等一切资源,来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企业结构,从而改善经营状况。同时还可借助大公司的声誉、品牌、形象来巩固市场地位。虽然它的自主经营权没了,但它的利润能增加。
几家公司可以合并。有两种合并方式,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合并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增强实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市场份额等。具体来说:1。与收购相比,企业合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是主要通过交换股票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将由此产生的现金流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目标公司股东可以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企业合并后的整合和经营。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的自愿联合。与敌意收购相比,操作简单,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3、对于参与合并的股东,由于合并主要不以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见,实务中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集中竞价收购,不同的收购方式其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证券法在收购方式采纳了将公司收购分为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二元说。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并购的实务中,协议收购是主要的收购方式,而要约收购则很少见。 作为一种独立的收购方式,依国外法学界的一般观点,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于证券场所之外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股份购买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于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额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了大多数中小股东在并购中容易陷于被动的局面,难于贯彻公平原则,而且很难监管。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都不支持协议收购的方式,即使在证券市场发达、监管措施较完备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只是通过判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在成文法中是没有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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