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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 3、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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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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