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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

2022-09-09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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