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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体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关于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达到此标准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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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构成侵占罪既遂: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北京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行贿、非法经营、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下列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1、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 2、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的; 3、非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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