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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是指在抽象行政行为之中,按照权力来源,行为标准等要求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进一步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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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什么行为可以起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列举如下: 1、对行政拘留、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3、行政许可和不予许可,或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拒不答复; 4、自然资源权属的确认行为; 5、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 6、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 7、行政侵权行为; 8、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违法增加义务; 10、未依法履行行政给付义务;1 1、行政协议;1 2、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1 3、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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