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缓刑属于有期徒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
缓刑属于有期徒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判处实刑的,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缓刑。缓刑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悔改;无再犯罪危险;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情形,如果上诉被变更为实刑的,属于加重刑罚的情形。另外,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属于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有新规定了。修正后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判为无期徒刑。必须积极改造。只要改造的好。就会减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415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