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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多少次,情节严重的,判几次。当然,判决前已经执行了两次行为,肯定是一次判决。但是,如果释放后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是可以判决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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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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