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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部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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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二)招标文件;(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四)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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