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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上门带人走步骤是哪些

2024-08-26
一、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二、侦查 三、破案经过侦查,具备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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