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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3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轻的3年以下。按照描述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只能由法院查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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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犯故意杀人罪,但未满18周岁,肯定不适用死刑.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一、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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