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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则无效;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
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有效,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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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登记部门。”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上述规定可见,以房产作抵押的,必须要到县级以上的相关部门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便不能生效,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仅交付房屋产权证不能说明抵押合同生效,还应当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能有效成立,否则便不能行使抵押权。而抵押人既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就应当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从法律上来讲,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通俗地讲,也就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说了不算。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要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则没有有效设立抵押权,不发生抵押效力;对动产而言,则是抵押担保未登记也有效,但登记了会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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