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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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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复议请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发现并没有法律适用错误的,那么应当执行原行政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变更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认定情况,对于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者有异议的,是可以提出合法的行政复议请求的,相关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商检手续是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说明。商检手续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等内容。1、进出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2、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贮存的企业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贮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6、进出口商品鉴定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和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8)抽取并鉴封各种样品;(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7、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8、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时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唯一机构。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9、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进出口贸易中对相关商品进行检验是由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办理商检,只有符合了相关商品检验要求,进出口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对商检办理流程有了一定了解后,在进行相关交易的时候可以早做准备,保证自己的商品符合要求,从而避免商检不合格,最终影响交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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