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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人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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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中的村民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起讼是不可以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有明显不同:一、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是人民法院。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三、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大部分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但并非所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提起行政诉讼。四、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对以下常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 1.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期限超过以后尚未决定是否受理的,又没有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当事人转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准予。 2.法院已经受理,但作出“非行政判决”的决定或裁定。如驳回起诉的裁定,只要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有关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3.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个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部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申请复议的,应本着行政救济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共同劝其先由行政复议解决。 4.在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请求的,应由最先收到申请书或起诉书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应告知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 5.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如属“视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接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什么时候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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