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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企业方应当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职工方应当向企业方协商代表提供职工方协商意向...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行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工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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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或者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企业方生产经营状况;(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三)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六)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七)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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