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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针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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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和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2)加工包装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对能否加工、包装的种类有明确的界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3)真实标签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包装袋内的实际种子内容应当相符。具体包装标签规范下面将专节阐述。(4)建立经营档案义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合法广告义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即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中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6)先行赔偿的义务:因出售的种子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1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发行纸质收据和电子收据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主页上显着地位,继续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状况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志。如果定金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己中止电子商务的,30天前必须在主页的显着位置继续公开相关信息。 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解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针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例如,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第二,针对特定主体的税收优惠,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只要符合各项条件,电商与实体都可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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