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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对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唯一手段。明确股东知情权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无论什么类型的股东知情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起诉条件:合格原告: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二,原告必须享有起诉的利益,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知情权不能与股东身份分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合格原告为:1。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供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股东应提供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明目的的书面申请的证明,公司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 依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执行方式: 1、不予查阅会计帐簿及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2、材料不健全。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股东查阅。无法做到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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