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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第六章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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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其职权包括: 1、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2、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 3、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 4、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 5、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附: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几种法律文件级别不同、效力不同、制定部门也不同,注意区分奥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有(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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