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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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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1、注意合同招标要求的审查。承包商的主要资格。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一般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系统预埋管、箱壳部分)等。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设立标志。4、注意合同文件的审查顺序。5、注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6、注意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协议。7、注意审查工期顺延的约定。8、注意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9、注意合同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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