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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其中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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